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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發布作者: 新太阳城·(中国)官方网站商會  發布日期:2014-3-13   閱讀次數:1573519次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91 號
    《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5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9日
     

    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顆粒物污染,著重解決以細顆粒物為重點的大氣污染問題,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重點防治施工、物料堆放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強化工業煙塵、粉塵污染防治,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積極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削減大氣顆粒物排放總量。
    第四條 排放大氣顆粒物的單位和個人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投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體制和機制,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實施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煙塵、粉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監督管理城市道路積塵、綠化養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裝卸、運輸等產生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渣土處置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碼頭、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裝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檢測實施行業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業、水利工程施工及其物料堆放和裝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商務、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明確人員,組織督促落實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組織公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不利氣象條件預報等信息,建立大氣顆粒物污染重大問題專家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大氣環境的意識。
    鼓勵公眾舉報各類大氣顆粒物污染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條 大氣污染防治分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實施差異化管理和控制要求。沿江設區的市(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市)為重點控制區,其他設區的市(徐州、淮安、連云港、鹽城、宿遷市)為一般控制區。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提高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水平,削減工業煙塵、粉塵排放總量。重點控制區嚴格限制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的高污染項目。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顆粒物的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積極推行環境監理制度。鼓勵、引導建設單位委托環境監理單位對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施工進行監理。
    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煙塵、粉塵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產生煙塵、粉塵的生產和物料運輸等環節,應當采取密閉、吸塵、除塵等有效措施,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 鋼鐵、火電、建材等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重點行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高效除塵技術升級改造,確保煙塵、粉塵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 港口碼頭、建設工地和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物料裝卸可以密閉作業的應當密閉,避免作業起塵。大型煤場、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
    建設工地、物料堆放場所出口應當硬化地面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施工單位和物料堆放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清掃和沖洗出口處道路,路面不得有明顯可見泥土印跡,鼓勵出入口實行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
    第十四條 承擔物料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物料實施密閉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區域供熱規劃,逐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推進用熱單位集中供熱。
    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完善的供熱系統,實行用熱單位集中供熱。城市建成區應當結合大型發電或者熱電企業,實行集中供熱。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原有分散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地區原有鍋爐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當進行高效除塵改造或者改用清潔燃料。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方案的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管理制度,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有效控制揚塵污染。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渣土運輸的單位運輸。運輸過程中因拋灑滴漏或者故意傾倒造成路面污染的,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及時清理。
    第十八條 房屋、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單位應當配備防塵抑塵設備,對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揚塵污染控制負責。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時應當設置圍擋,采取持續加壓噴淋措施,抑制揚塵產生。需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
    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15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土地面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式,按照作業規范要求,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鼓勵用中水等進行路面沖洗作業,做到城市道路無明顯可見積塵,路面應見本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復破損路面,縮短裸露時間。
    到2015年,一般控制區城市建成區主要車行道機掃率達到70%以上,重點控制區達到90%以上。
    第二十條 公共綠地、綠化帶等各類綠地的管理維護單位負責綠化養護揚塵污染防治。
    新建的公共綠地、綠化帶內的裸土應當覆蓋,樹池、花壇、綠化帶等覆土不得高于邊沿。綠化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持有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行駛的區域和時間。禁止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對餐飲服務業布局和設置的引導,合理設置、調整餐飲經營點。禁止在非商用建筑內建設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項目。
    餐飲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有效防治油煙污染。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座以上的餐飲企業,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油煙凈化設施以及在線監控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條 礦山開采應當做到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堆放到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設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防塵措施;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并做到無明顯積塵。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其他產生煙塵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園、綠地管護單位指定的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清潔能源規劃的制定并組織實施,大力發展清潔能源。鼓勵重點控制區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明確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的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建立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考評制度,并將考評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建(構)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拆除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督促拆除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防塵抑塵措施。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筑渣土處置場,規范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減少二次揚塵。
    實行建筑渣土運輸處置行政許可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力度,綜合運用監控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科技信息手段,規范渣土運輸處置作業,查處拋灑滴漏、隨意傾倒、處置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運輸、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料運輸和處置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向大氣排放揚塵污染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揚塵排污費。揚塵排污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價格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環境保護、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組織高品質車用燃油的供應,推進車用燃油低硫化,降低車用燃油燃燒的顆粒物排放強度,積極推廣使用清潔車用能源。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在用車輛環保檢驗與維修(I/M)制度。不達標車輛應當限期維修,維修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經維修仍不達標的,予以報廢。
    環境保護、公安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聯合執法,對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責令檢測維修。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發展改革、農業、農機、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財政、科技、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秸稈禁燒工作部署落實到村(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礦權人履行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露天焚燒、露天燒烤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限制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規定燃放時間、地點以及種類。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規定執行情況的檢查,依法處理違反燃放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大氣顆粒物濃度未達到國家和省階段性目標的設區的市、縣(市),應當制定限期達標方案;已達到相關目標的,應當制定持續改善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評估和考核辦法,定期對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抽查、評估和考核,并將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并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碼頭、建設工地和鋼鐵、火電、建材等企業的物料堆放場所,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等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擔物料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未對物料實施密閉運輸,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施工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時未設置圍擋、采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進行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拆除工程完畢后15日內不能開工,裸土地面未進行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或者公園、綠地管理部門指定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超過規定期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未制定限期達標方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達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地區排放大氣顆粒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顆粒物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工業生產、物料轉運與堆放、交通運輸、礦山開采、綠化養護、露天焚燒、煙花爆竹燃放、餐飲經營等活動中排放的煙塵、粉塵和揚塵等顆粒狀物質,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本辦法所稱物料,是指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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